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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崔某某
刘占水(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徐文涛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曹会敏

原告崔某某,住唐县。
委托代理人刘占水,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住唐县。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二环5699号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办公楼。
代表人吕大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文涛,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3117号。
代表人高力斌,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会敏,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张巧云

书记员:杨朝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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