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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某生诉被告承德市华星装饰有限公司、被告都某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崔某生
宋焕才(正平法律服务所)
承德市华星装饰有限公司
孙晓平(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
都某树

原告崔某生,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
委托代理人宋焕才,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承德市华星装饰有限公司,地址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汇强矿业大厦1栋2单元1302-130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335583-3,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职务经理,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孙晓平,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某树,住安徽省桐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生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第1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生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第1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生撤回起诉。

审判长:梁宝林
审判员:宗天瑞
审判员:刘阁生

书记员:杨慧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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