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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崔某如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崔某某
王红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赵天姣(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崔某如

原告崔某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红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天姣,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如,住涿州市。
上列原被告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起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来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红军、赵天姣和被告崔某如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崔某如同为涿州市X村村民,且东西相邻而居。原被告间应相互团结,方便生活,和睦相处。被告种植的杨树在先,原告建房在后,但被告种植的杨树已成材,枝叶繁茂,延伸至原告的院内,并遮挡原告的房屋,被告应负有保证生长在自己管理范围内的杨树不对邻居构成妨碍的义务,被告未尽到管理职责,杨树的枝叶遮挡了相邻关系原告的房屋,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原告要求被告对种植的杨树进行修剪,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对原告房屋西侧脱落的瓷砖进行修补及清除被告在原告房屋西侧随意放置的狗笼等杂物,证据不足,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盖房时侵占了被告的部分宅基地,如果原告把占被告部分的宅基地还给被告,被告可以把种植的杨树砍掉,被告的该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被告应另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崔某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遮挡原告崔某某房屋的杨树枝叶自行进行修剪,并不得阻碍原告自行对房屋脱落的瓷砖进行修补。
二、驳回原告崔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崔某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崔某如同为涿州市X村村民,且东西相邻而居。原被告间应相互团结,方便生活,和睦相处。被告种植的杨树在先,原告建房在后,但被告种植的杨树已成材,枝叶繁茂,延伸至原告的院内,并遮挡原告的房屋,被告应负有保证生长在自己管理范围内的杨树不对邻居构成妨碍的义务,被告未尽到管理职责,杨树的枝叶遮挡了相邻关系原告的房屋,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原告要求被告对种植的杨树进行修剪,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对原告房屋西侧脱落的瓷砖进行修补及清除被告在原告房屋西侧随意放置的狗笼等杂物,证据不足,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盖房时侵占了被告的部分宅基地,如果原告把占被告部分的宅基地还给被告,被告可以把种植的杨树砍掉,被告的该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被告应另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崔某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遮挡原告崔某某房屋的杨树枝叶自行进行修剪,并不得阻碍原告自行对房屋脱落的瓷砖进行修补。
二、驳回原告崔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崔某如负担。

审判长:郭来运

书记员:韩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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