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安阳市兴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卫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行政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崔某某
常伟庆(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
崔保青(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
安阳市兴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李卫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行政区支公司
樊胜军(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

原告崔某某。
委托代理人常伟庆,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保青,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兴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卯成,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卫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行政区支公司。
负责人赵传爱,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南段。
委托代理人樊胜军,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安阳市兴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卫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行政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行政区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阳市兴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卫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庭审主持质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行政区支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1-证3无异议。对证4有异议,被告的主车行驶证检验有限期到2011年6月,需要核对原件。证5也需要核实原件。对证6有异议,病历记载第6肋骨骨折,其他骨折并不明显,也未进行任何治疗,诊断书与病历记载不一致。对证7车损鉴定有异议,没有相关的资质证书及相关照片。证8中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施救费明显过高,拆解费的产生不合法,评估中就可以进行拆解。对证9医疗费票据中内科票据(0203222号)有异议,没有相关的病历和诊断证明,应该是原告陈旧性肺结核的治疗,原告受伤是外伤,在骨科实际住院19天,与第一张住院收费票据相吻合。对外购药有异议,没有相关诊断证明。证10交通费请酌定。证11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原告的身份是农民,并非职工,没有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且原告已经63岁,对误工费不予认可。证12行驶证不能证明车辆权属情况。证13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原告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行政区支公司提交的交强险条款无异议。
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涉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两处。原告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行政区支公司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一、原告在河南省中医院进行CT检查显示第2、5、6、7、8肋骨骨折,但是原告就医医院是林州市人民医院,林州市人民医院放射科所有检查均显示第7、9肋骨骨折。鉴定部门依据河南省中医院的检查报告出具鉴定书依据不足。涉县医院检查显示第3、4、5、6肋骨骨折,河南省中医院和安阳市人民医院均不显示第3、4肋骨骨折。另外,十级伤残对应四肢长骨骨折,手腕不属于四肢长骨。
本院认为:此事故经涉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崔军献负主要责任,李卫某负次要责任,崔某某、刘春枝无责任,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参照2013年河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原告崔某某的损失为:医疗费8597.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50元×19天)、残疾赔偿金17778.2元(8081元×20年×11%)、伤残鉴定费800元、车损金额23441元、车损鉴定费1172元、施救费2400元、拆解工时费1500元。对于误工费和护理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本人和护理人员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故参照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为706元(13564元÷365天×19天)、护理费为706元(13564元÷365天×19天,医疗机构没有明确意见的,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原告请求的营养费,无医疗机构明确意见,不予支持。交通费酌定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3000元。综上所述,原告的损失共计61351元。被告李卫某驾驶的豫E×××××、豫E×××××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行政区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主、挂车各一份),因本次事故同时造成崔某某、刘春枝两人受伤,主、挂车交强险各赔偿一名受伤者。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关于交强险分项限额的规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行政区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9547.51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23290.2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车损鉴定费、施救费、拆解工时费4000元。对于超出交强险分项限额的财产损失24513元,应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由崔军献承担70%赔偿责任,被告安阳市兴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即7354元。由于该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行政区支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主车责任限额50万元,挂车责任限额5万元),故该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交强险不足部分的财产损失7354元,其余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行政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崔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车损鉴定费、施救费、拆解工时费共计3683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行政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崔某某交强险限额不足部分的财产损失735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元,由原告承担20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行政区支公司承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此事故经涉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崔军献负主要责任,李卫某负次要责任,崔某某、刘春枝无责任,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参照2013年河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原告崔某某的损失为:医疗费8597.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50元×19天)、残疾赔偿金17778.2元(8081元×20年×11%)、伤残鉴定费800元、车损金额23441元、车损鉴定费1172元、施救费2400元、拆解工时费1500元。对于误工费和护理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本人和护理人员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故参照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为706元(13564元÷365天×19天)、护理费为706元(13564元÷365天×19天,医疗机构没有明确意见的,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原告请求的营养费,无医疗机构明确意见,不予支持。交通费酌定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3000元。综上所述,原告的损失共计61351元。被告李卫某驾驶的豫E×××××、豫E×××××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行政区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主、挂车各一份),因本次事故同时造成崔某某、刘春枝两人受伤,主、挂车交强险各赔偿一名受伤者。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关于交强险分项限额的规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行政区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9547.51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23290.2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车损鉴定费、施救费、拆解工时费4000元。对于超出交强险分项限额的财产损失24513元,应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由崔军献承担70%赔偿责任,被告安阳市兴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即7354元。由于该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行政区支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主车责任限额50万元,挂车责任限额5万元),故该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交强险不足部分的财产损失7354元,其余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行政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崔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车损鉴定费、施救费、拆解工时费共计3683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行政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崔某某交强险限额不足部分的财产损失735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元,由原告承担20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行政区支公司承担700元。

审判长:程肖芬

书记员:白靖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