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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某商行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陈丽萍,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冰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某段线路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崔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242.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丽超
审判员 肖毅
人民陪审员 李润荣

书记员: 王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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