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某
王文太(黑龙江青天律师事务所)
顾某某
原告岳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文太,黑龙江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女。
原告岳某某与被告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春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太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法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体现两方所过彩礼款的数额及时间,被告亦未提出反证,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原、被告虽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未生育子女,亦无深厚的感情基础,且原告诉称举债给付彩礼款的行为造成了原告家庭生活困难,又因原、被告双方未就彩礼花销部分向法庭举证证实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为应结合两人共同生活时间、双方家庭状况、财产用途去向、有无子女、当地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综合考量后酌情返还。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岳某某彩礼款3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由被告顾某某负担332.00元,余款由原告岳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体现两方所过彩礼款的数额及时间,被告亦未提出反证,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原、被告虽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未生育子女,亦无深厚的感情基础,且原告诉称举债给付彩礼款的行为造成了原告家庭生活困难,又因原、被告双方未就彩礼花销部分向法庭举证证实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为应结合两人共同生活时间、双方家庭状况、财产用途去向、有无子女、当地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综合考量后酌情返还。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岳某某彩礼款3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由被告顾某某负担332.00元,余款由原告岳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春景
书记员:周欣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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