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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岳某诉被告王某某、王育林、王某某、潜江天下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岳某
委托代理人潘新国,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某
被告王育林
被告王某某
被告潜江天下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茂胜,公司经理。

原告岳某诉被告王某某、王育林、王某某、潜江天下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虎林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七林、彭萍三人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某及其代理人潘新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王育林、王某某、潜江天下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4日,被告王某某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书,向原告岳某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三个月,按月息3%计算利息。原告岳某向被告王某某转账支付192万元,现金支付了8万元。王某某分别出具了两份借据,被告王某某、潜江天下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分别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时王育林系王某某合法夫妻。被告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某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除在诉讼中王育林代为偿还70万元外,其他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故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6月24日至2016年6月23日期间的利息480000元;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本金结清之日期间的利息;4、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5、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就上述第1-4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王某某与原告岳某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合法有效,故被告岳某向原告借款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并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该合同中关于利率的约定超出法律的规定,超出部分无效。该借款合同签订时王育林与王某某系合法夫妻关系,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王某某、王育林共同清偿。被告王某某、潜江天下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依据担保合同的约定,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某、王育林偿还岳某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王育林已支付70万元可抵偿本息)
二、被告王某某、潜江天下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均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
诉案件上诉费22800元,款汇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方虎林 审判员  张七林 审判员  彭 萍

书记员:徐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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