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锦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席红军(律师事务所)
江门市新会区工业用布厂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锦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榆次区锦纶路71号。
负责人宋文杰,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席红军,山西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工业用布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李苑村
法定代表人谭建辉,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山西锦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工业用布厂有限公司欠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锦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工业用布厂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40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山西锦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提供该公司所有的位于晋中市榆次区锦纶路71号(建筑面积为1764.63平方米)房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锦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工业用布厂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40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对山西锦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该公司所有的位于晋中市榆次区锦纶路71号(建筑面积为1764.63平方米)房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锦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工业用布厂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40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对山西锦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该公司所有的位于晋中市榆次区锦纶路71号(建筑面积为1764.63平方米)房产予以查封。
审判长:康建军
审判员:张建明
审判员:李青
书记员:汪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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