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沃华远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玉清东街以北中心次干道以西高新大厦1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衡芝,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结核病防治院,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向水街77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沃华远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齐齐哈尔市结核病防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向法院提供反担保,请求解除其名下龙江银行存款,冻结担保人林某名下龙江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被告齐齐哈尔市结核病防治院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齐齐哈尔市结核病防治院名下龙江银行账户22240120001000170的存款261,231.60元的冻结。
冻结担保人林某名下龙江银行账户22240122073004401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丽环
书记员: 关美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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