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圣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胜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梅、牛树政,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
第三人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圣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第三人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圣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第三人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圣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圣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某某及第三人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圣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爽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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