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根廷
李波(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王献梅(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翟某某
原告屈根廷,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波、王献梅,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某某,农民。
原告屈根廷与被告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屈根廷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屈根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根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屈根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根廷撤回起诉。
审判长:李秀红
书记员:马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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