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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正定县双通装卸有限公司、赵某某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和平,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定县双通装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立杰、尚永攀,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正定县双通装卸有限公司、赵某某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5年2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15)正民城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判决书送达后,被告正定县双通装卸有限公司提起了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石民一终字第01507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现本院依法进行了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原告尹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30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丽平 人民陪审员  兰保环 人民陪审员  任泽庆

书记员:刘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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