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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某某诉被告赵某某、被告范某某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尹某某
王东力(河北万里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范某某
耿立亮(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

原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王东力,河北万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耿立亮,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某某诉被告赵某某、被告范某某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东力和被告赵某某、被告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耿立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债务虽由被告赵某某的父亲赵进忠生前行为产生,但是赵进忠去世后,被告赵某某自愿认可并承担了该笔债务,该笔债务经过二审终审的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邢民三终字第108号判决书予以确认,被告赵某某应负有偿还义务。夫妻关系在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应该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范某某答辩称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告与被告赵某某之间的债务属于被告赵某某的个人债务的答辩理由只适用于两被告夫妻之间处理债务时应考虑的问题,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债务属于夫妻一方债务,应该承担举证不能及偿还借款的责任。两被告虽然离婚,但是债务产生、确认以及强制执行均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离婚不能成为对抗债权人的理由,被告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本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继续对被告范某某名下财产进行执行。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赵某某、范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债务虽由被告赵某某的父亲赵进忠生前行为产生,但是赵进忠去世后,被告赵某某自愿认可并承担了该笔债务,该笔债务经过二审终审的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邢民三终字第108号判决书予以确认,被告赵某某应负有偿还义务。夫妻关系在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应该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范某某答辩称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告与被告赵某某之间的债务属于被告赵某某的个人债务的答辩理由只适用于两被告夫妻之间处理债务时应考虑的问题,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债务属于夫妻一方债务,应该承担举证不能及偿还借款的责任。两被告虽然离婚,但是债务产生、确认以及强制执行均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离婚不能成为对抗债权人的理由,被告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本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继续对被告范某某名下财产进行执行。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赵某某、范某某负担。

审判长:杜宗凡
审判员:王冰

书记员:赵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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