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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某生诉被告陈某某、张某某、叶某某、肖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尹某生
曾昭洪(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张某某
叶某某
谢泳祥(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
肖某某
廖孟龙(湖北鄂州西山法律服务所)

原告:尹某生,男,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大屋村铜庆8号。
委托代理人:曾昭洪,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陈某某(曾用名陈绍堂),男,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葛店镇罗庄村枫树陈15号。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葛店镇罗庄村瓦咀吴16号。
被告:叶某某,男,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栈咀村姚叶23号。
委托代理人:谢泳祥,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肖某某(常用名肖三兰),女,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葛店镇正街葛店正街175号。
委托代理人:廖孟龙,鄂州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生诉被告陈某某、张某某、叶某某、肖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生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某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生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生对被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生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生对被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

审判长:魏早云

书记员:廖兰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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