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文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艳丽,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880116692J。负责人:文雷,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俊超,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文成与被告吴小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小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尹文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文成撤回对被告吴小某的起诉。
书记员代 金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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