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建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可鑫,黑龙江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新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道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王某某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建华与被告王新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尹建华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尹建华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建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尹建华负担。
审判员 蒋申霞
书记员: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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