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惠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刘世俊(黑龙江隆信律师事务所)
郝某某
赵某某
原告:尚某惠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焕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俊,黑龙江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尚某惠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郝某某、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尚某惠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6日以无法提供二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某惠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94元,减半收取计5347元,由原告尚某惠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某惠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94元,减半收取计5347元,由原告尚某惠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蒋玉彬
书记员:陈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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