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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尚某某与被告石向某、王永顺、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丰南支公司)、英大泰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尚某某
王永顺
石向某
周围(河北燕峰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
张景东
李某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高悦

原告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王永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石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
委托代理人周围,男,河北燕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
负责人董怀瑞,男,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75402424-4。
地址:唐山市丰南区。
委托代理人张景东,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负责人赵凯,男,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57283134-4。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高悦,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尚某某与被告石向某、王永顺、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丰南支公司)、英大泰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韦景余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某某,被告石向某、王永顺委托代理人周围,被告李某,被告人保财险丰南支公司托代理人张景东,被告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经迁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孙明伟承担与魏长新事故的全部责任,承担与被告石向某、李某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某承担与孙明伟、被告石向某事故的次要责任。魏长新、被告石向某无事故责任。根据当事人双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过错大小,以孙明伟承担70%事故责任,被告李某承担30%事故责任为宜。被告石向某系被告王永顺雇佣的司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石向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为冀B13Z96号厢式货车在被告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3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被告王永顺为冀BX1891号、冀BFX9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保财险丰南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2份)和55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对原告的事故损失,首先应由被告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分公司、人保财险丰南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按照被告李某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冀B13Z96号厢式货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已用尽。原告尚某某属于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22120元,与李某在此项下损失之和为24750元(22120元+2630元),超过2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人保财险丰南支公司应赔偿原告178.75元(22120元÷24750元×200元)。原告尚某某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9330.38元[(22120元-178.75元+施救费6000元+存车费2960+痕检费200元)×30%],与王永顺在此项下损失之和为41517.68元(尚某某9330.38元+王永顺32187.3元),未超过3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被告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分公司应赔偿原告尚某某9330.38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冀B13Z96号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尚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9330.38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在冀BX1891号、冀BFX90挂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尚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178.7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尚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原告尚某某承担203元,被告李某承担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经迁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孙明伟承担与魏长新事故的全部责任,承担与被告石向某、李某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某承担与孙明伟、被告石向某事故的次要责任。魏长新、被告石向某无事故责任。根据当事人双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过错大小,以孙明伟承担70%事故责任,被告李某承担30%事故责任为宜。被告石向某系被告王永顺雇佣的司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石向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为冀B13Z96号厢式货车在被告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3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被告王永顺为冀BX1891号、冀BFX9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保财险丰南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2份)和55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对原告的事故损失,首先应由被告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分公司、人保财险丰南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按照被告李某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冀B13Z96号厢式货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已用尽。原告尚某某属于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22120元,与李某在此项下损失之和为24750元(22120元+2630元),超过2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人保财险丰南支公司应赔偿原告178.75元(22120元÷24750元×200元)。原告尚某某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9330.38元[(22120元-178.75元+施救费6000元+存车费2960+痕检费200元)×30%],与王永顺在此项下损失之和为41517.68元(尚某某9330.38元+王永顺32187.3元),未超过3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被告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分公司应赔偿原告尚某某9330.38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冀B13Z96号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尚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9330.38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在冀BX1891号、冀BFX90挂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尚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178.7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尚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原告尚某某承担203元,被告李某承担87元。

审判长:韦景余

书记员:纪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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