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滦区大庙镇小三岔口村村民委员会
陈海峰(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胡光生
胡光海
胡光勤
胡可鑫
胡光启
胡彦会
孔凡刚
孔庆全
李桂荣
孔令春
胡大满
胡光芝
胡大杰
孔祥才
王玉怀
胡宪华
王玉林
王建成
任守印
邹德学
邹德林
杨喜才
孙少福
于桂玲
赵洪民
王井库
赵国
李金来
于明学
李山
赵洪营
胡建利
李秀清
杨喜生
于占利
孙少林
李有
边桂荣
刘双利(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原告承德市双滦区大庙镇小三岔口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三岔口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胡光雨,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海峰,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诉讼代表人)。
被告胡光生(诉讼代表人)。
被告胡光海(诉讼代表人)。
被告胡光勤。
被告胡可鑫。
被告胡光启。
被告胡彦会。
被告孔凡刚。
被告孔庆全。
被告李桂荣。
被告孔令春。
被告胡大满。
被告胡光芝。
被告胡大杰。
被告孔祥才。
被告王玉怀。
被告胡宪华。
被告王玉林。
被告王建成。
被告任守印。
被告邹德学。
被告邹德林。
被告杨喜才。
被告孙少福。
被告于桂玲。
被告赵洪民。
被告王井库。
被告赵国。
被告李金来。
被告于明学。
被告李山。
被告赵洪营。
被告胡建利。
被告李秀清。
被告杨喜生。
被告于占利。
被告孙少林。
被告李有。
被告边桂荣。
诸
被告
委托代理人刘双利,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胡某某。
原告小三岔口村委员会与被告胡某某等39人、第三人胡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三岔口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陈海峰、被告方的诉讼代表人胡某某、胡光生、胡光海及诸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双利、第三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是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所有农村土地承包,即无论是家庭承包还是其他方式的承包,无论是制定承包方案还是签订承包合同,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同时《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此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规范村民委员会依法实施基层群众自治管理、推动农民民主的基本法,对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办理也有着明确的规定,依据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依据上述法律可以确定即涉及村民利益的承包经营方案和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讨论决定的事项均应由村委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或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严格遵循土地承包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案中,原告小三岔口村委会在发包头道沟、大窑沟荒山承包经营权前,未就该两处荒山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依法提请村民会议进行讨论决定,或召开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上述事项。依据原告提供的2013年5月16日村民代表会议原始记录显示:“邹书记:因事出突然,村两委会刚刚召开,发包范围内不能包括国有林及个人山林,但必须按四议两公开程序走,关于承包者造林等事项均在协议中体现”,该原始记录可以真实的反映出在此次会议之前并未就承包经营方案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亦未就荒山承包事宜进行过公示,而是在会议上直接确定了承包方,违反了土地承包法总则中规定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亦违反了土地承包法分则中“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经营”的有关规定,且在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对第三人承包荒山的用途未作任何约定,现状却为堆放废渣,改变了原有土地用途。因原告小三岔口村委会与第三人胡某某于2013年8月27日签订的农村荒山承包经营和转让合同书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 第二款 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九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承德市双滦区大庙镇小三岔口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承德市双滦区大庙镇小三岔口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是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所有农村土地承包,即无论是家庭承包还是其他方式的承包,无论是制定承包方案还是签订承包合同,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同时《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此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规范村民委员会依法实施基层群众自治管理、推动农民民主的基本法,对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办理也有着明确的规定,依据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依据上述法律可以确定即涉及村民利益的承包经营方案和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讨论决定的事项均应由村委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或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严格遵循土地承包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案中,原告小三岔口村委会在发包头道沟、大窑沟荒山承包经营权前,未就该两处荒山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依法提请村民会议进行讨论决定,或召开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上述事项。依据原告提供的2013年5月16日村民代表会议原始记录显示:“邹书记:因事出突然,村两委会刚刚召开,发包范围内不能包括国有林及个人山林,但必须按四议两公开程序走,关于承包者造林等事项均在协议中体现”,该原始记录可以真实的反映出在此次会议之前并未就承包经营方案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亦未就荒山承包事宜进行过公示,而是在会议上直接确定了承包方,违反了土地承包法总则中规定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亦违反了土地承包法分则中“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经营”的有关规定,且在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对第三人承包荒山的用途未作任何约定,现状却为堆放废渣,改变了原有土地用途。因原告小三岔口村委会与第三人胡某某于2013年8月27日签订的农村荒山承包经营和转让合同书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 第二款 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九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承德市双滦区大庙镇小三岔口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承德市双滦区大庙镇小三岔口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长:张凌杰
审判员:刘磊
审判员:王恩普
书记员:张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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