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柏立国(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牛俊某
原告富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某某中心南路鑫鑫嘉园三期。
法定代表人杨彬,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柏立国,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告牛俊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某某、牛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住址,被告李某某、牛俊某无法找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富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6,161.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富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6,161.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审判长:张丽超
书记员:王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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