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密山中燃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房山区(原检察院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宋奎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湧海,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立聃,黑龙江工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CeladonMiningLtd(英属维尔京群岛)斯莱登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骆克道93号利临大厦15楼1507室。负责人:赵式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女,该公司中国区投资项目经理。第三人:AsiaResources&EnergyLimited(英属维尔京群岛),住所地香港湾仔骆克道93号利临大厦15楼1507室。负责人:赵式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女,该公司中国区投资项目经理。第三人:德溪福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骆克道93号利临大厦15楼1507室。负责人:赵式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绍杰,男,该公司董事长助理。第三人:七台河亿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宏伟镇。法定代表人:宋奎华,该公司执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密山中燃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CeladonMiningLtd(英属维尔京群岛)斯莱登资源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AsiaResources&EnergyLimited(英属维尔京群岛)、第三人德溪福俄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七台河亿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密山中燃煤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的《解除协议并收回公司运营权的通知》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收购协议》继续履行;2.被告及第三人停止侵害行为,并不得擅自变更七台河亿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6日,原、被告签订《收购协议》。2017年11月22日,被告决定单方解除《收购协议》。2017年12月5日,第三人德溪福俄科技有限公司声明其对《收购协议》项下七台河境内公司及其煤矿拥有全资并下令停产交接。2017年12月13日,原告收到被告《解除协议并收回公司运营权的通知》。2018年1月,第三人七台河亿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变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密山中燃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CeladonMiningLtd(英属维尔京群岛)斯莱登资源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AsiaResources&EnergyLimited(英属维尔京群岛)签订《收购协议》第八项约定:合作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向北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上述仲裁条款对合作发生争议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及仲裁事项明确,尽管双方在合同中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为“北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不完全一致,但并不会产生由其他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歧义,应当认定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故此纠纷不属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密山中燃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密山中燃煤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七台河亿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被告CeladonMiningLtd(英属维尔京群岛)斯莱登资源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AsiaResources&EnergyLimited(英属维尔京群岛)、第三人德溪福俄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鲁乡宁
审判员 杨青涛
审判员 王桂丽
书记员:石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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