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宫子生,男,1962年04月14日,汉族,农民,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杜天宇,黑龙江杜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宫某某,男,1967年06月14日,蒙族,农民,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王晓光,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审理原告宫子生与被告宫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秀兰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宫子生撤回对被告宫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宋维刚
书记员: 马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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