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礼贤(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胜利四路54号8号楼。
法定代表人史华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礼贤,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庭外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应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并已实际缴纳。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庭外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应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并已实际缴纳。
审判长:张青山
书记员:车黄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