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宜昌市荣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昌市荣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建设路28-1-304号。
法定代表人:凌汉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祥,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璇,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082319800218187X,住宜昌市西陵区鹌鹑包路30号1-903。

原告宜昌市荣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宜昌市荣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荣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市荣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雄心

书记员:韩傲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