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天灵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远菊,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乒乓,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佳运木本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灵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妮娅,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宜昌天灵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佳运木本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宜昌天灵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天灵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68.00元,减半收取1284.00元,由原告宜昌天灵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庆红
书记员:程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