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宗某某,女,50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尊跃,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财,男,53岁。
被告:王某,女,43岁。
原告宗某某与被告崔某财、王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宗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宗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864元退还宗某某。
审 判 长 刘泽民 审 判 员 庚 楠 人民陪审员 龙 心
书记员:张铠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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