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女。
原告:葛某某,女。
原告:宋某某,男。
原告:宋某某,男。
原告:宋某某,男。
原告:宋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艳,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欣,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富华,黑龙江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齐双公路。
法定代理人:幺辉,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萍,黑龙江维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原告宋某某、葛某某、宋某某、宋某某、宋某某、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按交强险限额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共计294,201.11元。2、判令被告张某某承担超出交强险、商业险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与张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1日,在建华区碾北公路新江桥东侧公路大桥管理处门前,被告张某某驾驶×××号青专牌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违反装载规定,装载易遗洒、飘散的物品,未确保安全,其装载的水泥块掉落将行人宋沐玉砸伤致死,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建华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宋沐玉不负事故责任。被告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是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某某涉嫌犯罪,故将本案移交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检查院审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检察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凤朝 人民陪审员 王淑华 人民陪审员 林 彦
书记员:李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