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
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刘志同(河北涿州志同法律服务所)
何某某
原告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涿州市桃园区西皋村96号,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王东,男,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桃园区西皋庄村94号,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刘志同,男,涿州市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新集镇南庄村11号,身份证号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赵某某、何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李健
审判员:田柏林
审判员:高娟
书记员:封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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