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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某。委托代理人牛宇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换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某某。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主张其证据不足,故原告宋某某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
审判员 田丰
书记员: 贾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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