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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陶某某、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宋克正
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陶新房
张秀敏
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原告:宋克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籍贯雄县,农民,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新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籍贯雄县,农民,住雄县。
被告:张秀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籍贯雄县,农民。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克正与被告陶新房、张秀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克正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克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宋克正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克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宋克正负担。

审判长:金卫东
审判员:高建平
审判员:赵占军

书记员:马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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