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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某被告吴中立、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宋某某
黄建军(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吴中立
刘某某

原告:宋某某,住隆化县。电话:151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黄建军,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中立,户籍地河北省新乐市,现住隆化县。
被告:刘某某。电话:180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被告吴中立、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长:钱宝莲

书记员: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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