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平分
吴彦亮(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
宋某中
李杰(河北石家庄长安奥博法律服务所)
原告宋平分,男,汉族,住石家庄市。
委托代理人吴彦亮,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中,曾用名宋庆华,男,汉族,住石家庄市。
委托代理人李杰,石家庄市长安奥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宋平分诉被告宋某中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平分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彦亮、被告宋某中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5年3月1日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对煤场的经营、机械设备、房屋及地面上附着物、土地使用权均作出了约定。某村委会与原、被告两人签订的《临时占地合同书》时间是2001年4月27日,双方共同经营煤场自2001年至2005年,在2005年双方协议由一方经营,且经营方为宋平分,即该《协议》解除了双方共同经营煤场的合作关系。该《协议》的第一、二条双方已于签订协议后实际履行,2007年2月2日某村委会与原告宋平分签订了《租赁占地合同书》,原告一直交纳租金至2013年并使用该土地至今,对于该《协议》第四条的解释,应解释为在双方签订《协议》时双方都不经营煤场,占地费双方负担,该条款主要规范双方对经营煤场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占地费谁负担的问题。2007年2月2日原告与某村委会签订的《租赁占地合同书》是原告个人租赁该土地,村委会在协议中盖章签字即村委会认可,因此该块土地租赁权归原告所有,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租赁土地使用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租期已满,但原告一直占用该土地并按时交纳租金,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被告主张原、被告共同有租赁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主张原告作为二人的代表与某村委会签订《租赁占地合同书》及交纳租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某村委会证明该土地不是耕地,某村委会与原告签订了《租赁占地合同书》并实际履行,对于被告主张原告对该0.5亩土地不具有合法使用权、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照片及报警记录均未显示被告将墙体推倒或损坏,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推倒墙体给原告造成损失9000元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某中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宋平分租赁土地使用权。
二、驳回原告宋平分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宋某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5年3月1日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对煤场的经营、机械设备、房屋及地面上附着物、土地使用权均作出了约定。某村委会与原、被告两人签订的《临时占地合同书》时间是2001年4月27日,双方共同经营煤场自2001年至2005年,在2005年双方协议由一方经营,且经营方为宋平分,即该《协议》解除了双方共同经营煤场的合作关系。该《协议》的第一、二条双方已于签订协议后实际履行,2007年2月2日某村委会与原告宋平分签订了《租赁占地合同书》,原告一直交纳租金至2013年并使用该土地至今,对于该《协议》第四条的解释,应解释为在双方签订《协议》时双方都不经营煤场,占地费双方负担,该条款主要规范双方对经营煤场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占地费谁负担的问题。2007年2月2日原告与某村委会签订的《租赁占地合同书》是原告个人租赁该土地,村委会在协议中盖章签字即村委会认可,因此该块土地租赁权归原告所有,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租赁土地使用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租期已满,但原告一直占用该土地并按时交纳租金,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被告主张原、被告共同有租赁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主张原告作为二人的代表与某村委会签订《租赁占地合同书》及交纳租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某村委会证明该土地不是耕地,某村委会与原告签订了《租赁占地合同书》并实际履行,对于被告主张原告对该0.5亩土地不具有合法使用权、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照片及报警记录均未显示被告将墙体推倒或损坏,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推倒墙体给原告造成损失9000元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某中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宋平分租赁土地使用权。
二、驳回原告宋平分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宋某中负担。
审判长:李麟
书记员:赵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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