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大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委托代理人:杜新月,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告:刘丽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173号。法定代表人:郭永利。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越。
原告宋大学与被告王春雨、刘丽某、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宋大学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大学撤诉。案件受理费8038元,由原告宋大学负担。
审判员 庞永生
书记员: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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