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宋大学与被告王春雨、刘丽某、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大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委托代理人:杜新月,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告:刘丽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173号。法定代表人:郭永利。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越。

原告宋大学与被告王春雨、刘丽某、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宋大学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大学撤诉。案件受理费8038元,由原告宋大学负担。

审判员  庞永生

书记员:刘琴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