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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某。委托代理人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某某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小林
书记员: 曹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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