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宋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会芳,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宋亚某,男。
委托代理人:赵秀松,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与被告宋亚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及反诉原告宋亚某与反诉被告宋某撤销赠与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受理。原告宋某、反诉原告宋亚某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反诉原告宋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反诉原告宋亚某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550.00元,减半收取计3275.00元,由本诉原告宋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275.00元,减半收取计1637.50元,由反诉原告宋亚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银山 审 判 员 于长春 人民陪审员 周亚某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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