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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三元与被告张某某、周某、周某、周某某、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三元,女。
委托代理人鲁小炉,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女。
被告周某,女。
被告周某,女,。
被告周某某,男。
被告张某某、周某、周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鲁某某,男。

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宋三元与被告张某某、周某、周某、周某某、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嘉鱼县人民法院审判员余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三元及其委托代理人鲁小炉、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宋三元与周庭军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至今周庭军未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义务。被告鲁某某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周庭军的借款时间形成于与被告张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周庭军去世后,该债务由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庭军去世后,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某某、周某、周某、周某某继承,且被告周某、周某、周某某明确表示对周庭军遗产未放弃继承,故被告周某、周某、周某某应当在实际继承周庭军遗产的限额内清偿该笔债务。双方约定月利率2.5%即年利率30%,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故该笔借款的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宋三元欠款30万元,利息自2014年9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月息2%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还清;
二、被告周某、周某、周某某在继承周庭军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鲁某某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户:17680601040004550,汇款用途:上诉费。上诉人自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足额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余跃

书记员: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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