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安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安某某
宋福进(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韩某某

原告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宋福进,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望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以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为由,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赵学骞

书记员:刘怡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