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某
宋福进(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韩某某
原告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宋福进,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望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以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为由,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赵学骞
书记员:刘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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