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富达科技有限公司
吕怡锋(黑龙江庆元律师事务所)
大庆石油化工机械厂
李井明
原告安达市富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吕怡锋,黑龙江庆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石油化工机械厂。
委托代理人李井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达市富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石油化工机械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达市富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达市富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9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安达市富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达市富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9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安达市富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海珍
审判员:杨旭昕
审判员:魏成彦
书记员:宋偲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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