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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某与被告磁县交通运输公路管理站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安某
张树峰(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
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司文艺(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申泽耀(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原告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
委托代理人张树峰,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住所地:磁县磁州镇磁州路西头与107国道交叉口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刚,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司文艺,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泽耀,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与被告磁县交通运输公路管理站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

审判长:吕社成
审判员:索书宝
审判员:申爱慧

书记员: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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