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张某某(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
任某某
张某某
王某某
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柳某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王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冰
书记员:赵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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