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唐某市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大庆道118号。
负责人:刘昱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金彪,该公司职员。
被告:唐某市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住所地:唐某市开平区越河乡郭坨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志军,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有,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立明,该处治安科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分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
负责人:张小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妍妍,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唐某市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担负。

代理审判员  刘亚楠

书记员:王雅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