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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海龙诉被告刘某波、北京瑞隆仓储物流、得利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安海龙
张智英(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刘某波
北京瑞隆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公司

原告安海龙,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智英,女,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波,系涿州市海波电子电脑经销部负责人,个体工商户。
被告北京瑞隆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祥月,职务经理。
被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阿勇,职务经理。
原告安海龙诉被告刘某波、北京瑞隆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安海龙提供的被告得利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地址均不准确,原告的起诉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海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安海龙提供的被告得利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地址均不准确,原告的起诉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海龙的起诉。

审判长:李健
审判员:高娟
审判员:闫冉

书记员:封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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