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
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高某
张某
张爽
原告安某。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
第三人张某,系保定市白沟新城银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张爽,1988年8月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与被告高某及第三人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
审判长:庞永生
审判员:李彩华
审判员:田志强
书记员: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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