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宁某某与被告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宁某某
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
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
毕海涛(北京中洲律师事务所)
胡炯

原告: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中捷鑫发建材门市个体经营业主,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红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毕海涛,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硕士,该公司职员。
原告宁某某与被告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爱杰,被告昊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毕海涛、胡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宁某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张彦、李开武、何文进均为被告昊海公司冀学佳园工程项目部的工作人员。上列三人与原告宁某某签订《购销合同》、出具的《使用材料证明单》的行为均应认定为职务行为。被告昊海公司不认可上列三人的行为是昊海公司委托,主张昊海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理据不足,与法有悖,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宁某某请求被告昊海公司给付材料款209499元、保全费167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原告宁某某请求被告昊海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宁某某与被告昊海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有“对该合同发生争议可向甲方(昊海公司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能限定原告在该合同履行地的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本院受理后向被告昊海公司送达了起诉状等诉讼文书后,被告昊海公司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管辖提出异议,本案审理过程中,昊海公司以第一次开庭原告未提供《购销合同》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被告昊海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宁某某建筑材料款及保全费合计211169元。
二、驳回原告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到期将款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3元,由被告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宁某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张彦、李开武、何文进均为被告昊海公司冀学佳园工程项目部的工作人员。上列三人与原告宁某某签订《购销合同》、出具的《使用材料证明单》的行为均应认定为职务行为。被告昊海公司不认可上列三人的行为是昊海公司委托,主张昊海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理据不足,与法有悖,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宁某某请求被告昊海公司给付材料款209499元、保全费167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原告宁某某请求被告昊海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宁某某与被告昊海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有“对该合同发生争议可向甲方(昊海公司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能限定原告在该合同履行地的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本院受理后向被告昊海公司送达了起诉状等诉讼文书后,被告昊海公司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管辖提出异议,本案审理过程中,昊海公司以第一次开庭原告未提供《购销合同》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被告昊海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宁某某建筑材料款及保全费合计211169元。
二、驳回原告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到期将款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3元,由被告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孙福祥
审判员:丁金瑞
审判员:闫广练

书记员:张婧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