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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姜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孟某某
耿振军(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
姜某

原告孟某某,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耿振军,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住河北省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姜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96元,减半收取1339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96元,减半收取133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海虹
审判员:高军
审判员:赵兴

书记员:何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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