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
殷某明
唐某城建路桥投资有限公司
吕振梅(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
原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某市滦南县。
原告:殷某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
被告:唐某城建路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开平区新苑路2号。
组织机构代码60111876-8。
法定代表人:于广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振梅,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殷某明与被告唐某城建路桥投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殷某明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殷某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殷某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4元,减半收取762元,由原告孟某某、殷某明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殷某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殷某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4元,减半收取762元,由原告孟某某、殷某明担负。
审判长:王烨
书记员:王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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