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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某某与被告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孟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被告:谭某某,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

原告孟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被告一次性返还向原告借款和拖欠工资款合计34,6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4月2日向原告借款60,0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并让原告在被告处打工,被告每月给付原告工资2,000.00元。2017年5月8日,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00元,并且欠原告的工资款17,6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当时约定还款日期在10月末。约定到期后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于2018年2月18日偿还原告3,000.00元,尚欠原告34,600.00元。因被告的违约行为,所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欠款和拖欠工资款34,600.00元并且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谭某某辩称:原告起诉的金额与事实不符,我向原告借款55,000.00元并为其出具了一张欠条,后期又约定利息为5,000.00元,共计60,000.00元。2015年至2016年先后偿还原告40,000.00元,尚欠原告20,000.00元。至于工资是多少钱我不知道,其他人的工资款每月是1,500.00元,原告的工资每月却是2,000.00元,我不知道他的工资是怎么定的。原告干了多少活我不知道,干了多久我也不知道,工资款我们还得再算。我同意偿还欠款,但是现在没有那么多钱,元旦之前我能一次性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00元用于经营生意,2017年5月8日,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欠孟某某工资款17,600.00元,另外欠孟某某借款20,000.00元,还款日期10月未。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8年2月18日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34,600.00元。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被告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义务。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仅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34,600.00元,其行为显属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剩余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孟某某借款34,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00元,减半收取332.50元,由被告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安华

书记员:赵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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