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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某某被告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齐齐哈尔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孟宏,女。
被告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表人:赵树学,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岩,黑龙江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表人:迟宝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广,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孟某某被告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被告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孟宏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宏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孟宏负担。

审 判 长  高舒展 人民陪审员  曾 新 人民陪审员  王兰英

书记员: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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