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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谭欢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孟某某
李某某
谭欢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
牛晨璟(河北祝瑞英律师事务所)

原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遵化市。
被告:谭欢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唐山市开平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6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王鑫,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晨璟,河北祝瑞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谭欢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5元,减半收取1227.5元,由原告孟某某自愿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5元,减半收取1227.5元,由原告孟某某自愿担负。

审判长:雷飞

书记员:王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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