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男。原告:和某某,女。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雷朝清,荆门市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诗忆,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和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孙某、和某某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和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和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和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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